關於加班費的算法

因為常被問這問題,所以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。

首先,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:
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:
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
上。
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
以上。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
倍發給之。
好,上面是法條內容,而常發生問題的部份,就在於法條的解釋上面,有以下常見問題。



問: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?
答:上面法條有提到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字樣,不過很多公司會訂一堆什麼底薪、餐飲加給、交通加給、全勤獎金……之類有的沒的名目,然後算加班費時「只用底薪」。告訴各位,這是錯的。
這部份要分兩個條件來看,首先是時薪制人員,通長打工族都是這類。要知道,若是時薪制人員,那加班費就是用時薪去計算,目前標準最低時薪是120元,換句話說,加班兩小時,每小時要160元,加班超過兩小時的部份,每小時200元,如果你的時薪比120高,那就只會領更高,比這低的「百分百違法」。

若是月薪制人員,請記住,所謂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的意思,並非「底薪」,如果公司用底薪計算,同樣百分百違法(至於用底薪投保勞保,這也同樣違法,必須用全薪投保才可以,有空再談)。所謂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的意思,指的是「如果我正常上班可以領到的薪資數額」,也就是「全薪」/240,這就是月薪制人員的每小時工資計算方式,所以,如果你底薪21000,然後專業加給3000元,那你的加班費起算標準,必須是(21000+3000)/240=100元。

這裡面有幾種比較麻煩的狀況要另外計算,首先是全勤獎金,因為全勤這件事情要在「全勤事實發生」後才有給付,所以,有全勤獎金的人,你每個月的加班費,基數變成還要看有沒有全勤,才能進一步計算單位時薪。不過領不到全勤獎金,也代表著你有請事假或病假,而事假不計薪,病假則是半薪,也會同步影響計算基數,這一點是必須注意的,但無論如何,如果一個人請假請太多,造成他在計算平均時新的時候,數字低於基本工資基數(以現行最低月薪20008來說,最低時薪基數為83元),那就必須以最低時薪去算。

請注意月薪制人員與時薪制人員的計算方式是不一樣的,我見過有老闆算加班費的時後用月薪,扣錢的時後用時薪,這絕對違法。一個勞工只能有一種身份,看是時薪制還是月薪制,不能搞混,這也是實務上我會問勞工的第一個問題,確認你到底是時薪制還是月薪制。

問:六日加班的加班費如何計算?
答:這也是另一個常見被誤會的問題,其實我自己也搞錯好一段時間,後來才搞懂的。
這問題通常發生在月薪制人員,時薪人員好解決,除了例假、國定假日,或者超出單周40小時,單日8(或10,看行業別)小時,基本上每天都一樣,薪水也一樣。
先說個觀念,並不是說六日就一定要休假,對法而言,每天都一樣,六日是放假日是一般而言,並非絕對,應徵工作的時候可以問一下公司的休假日是哪些日子,或者是用排休、輪休的方式。
假設你是普通狀況,也就是工作週一到週五,一天八小時,週休二日的情況,週六出勤加班費如何計算?
這裡面有個常見誤會,也就是「月薪人員六日已經有算薪水,所以加班費只要給1/3就好,不是1又1/3」。
完全錯誤,週六加班同樣要給1又1/3的時薪當加班費,若週日為例假,甚至要給兩倍,也就是2
舉個例子,若你是月薪24000的人,也就是時薪100元,那你星期二加班一小時,「加領」133元加班費,這大家都會算,但若星期六上班一小時呢?有些老闆加班費只給「33元」,因為週六已經計薪。錯,徹底錯誤,不是這樣算的,週六加班一小時,同樣要給「133」。

請回去看勞基法第24條,明明白白寫著「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」,搞清楚,平常日上班八小時是正常時間,多出來叫延長時間,至於星期六,請注意,正常工作時間是「0」,給我看好了,是「0」,所以如果你星期六被叫出來上一天八小時的班,那公司要多給你的加班費是前兩小時133,後六小時167,一整天合計1268元(若要計較小數點,會差個幾塊錢),我知道有些公司會只給268元,這是薪水小偷,卻也是很多老闆腦袋轉不過來的地方。

舉個簡單例子讓大家思考,照上面例子,你平常日加班一小時有133元,結果週六特別被叫出來加班,只多領33元?有沒有搞錯,假日只會比平常日值錢,怎麼可能反而廉價呢?這只是簡單邏輯,不要搞混了,也別說什麼我都只為勞工想,我只是給你一個單純的邏輯而已。

至於周日出勤,這要先看他是不是「例假」,因為依照勞基法,七日內至少要有一天例假讓勞工休息,所以如果是例假日出勤,工資是加倍計算,給我看好了,是加倍,這一點時薪人員同樣適用。簡單說,如果你在小七上班,一天工作四小時,一個禮拜上六天,4*6=24,沒超過單周40小時規定,沒加班費問題。不過如果老闆要你「第七天」也來上班(不限週日),那當天除「原領薪資」外,加發一倍,懂嗎?別以為只有過年要雙倍,而是「所有國定假日與例假日」都是同樣算法。

而月薪人員也一樣,例假日出勤,要給加倍工資,同樣以上面月薪24000為例,週日加班八小時,一律以兩倍薪計算,「多領1000元」,不要搞錯。

關於例假還有一點很特殊,比方說星期日為例假,然後你被老闆叫出來「開個門」好了,請注意,這已有函示闡明,因為被「叫出來一下」,已經破壞了「例假」(一個完整25小時的假)的完整性,所以,「就是要多給付一天工資」,這是已經確定的事情,國定假日也一樣,所以什麼假日被叫出來支援半天之類的,記住,要給一天的錢。(不過這部份法律上漏洞不小,問題很多,也很困擾)

但例假出勤還有些比較麻煩的狀況,大家不妨算算看,週六出勤算加班,可以多領加班費,怎麼週日反而只多領一倍? 週日反而錢變少?

是這樣的,只要超出「單周40小時」,全都要算加班,但如果佔用到例假,老闆有兩條路,一是用加班費算,同時「調移一天例假」,懂嗎?除了給加班費,還要讓人家在別天補休假,這才是合法的,因為例假不得侵佔。

沒關係,如果你硬要用例假來算這一天的出勤,可以,只給加倍工資,但你立刻違法,因為超時工做的部份你沒給加班費。

換句話說,例假出勤「只」給加倍工資,這是「單周工時未達40小時」才可能出現的情況。

在強調一次,很多老闆會說「月薪人員六日沒工作也有算錢」,是的,這就是月薪制,但你也給我聽好了,正因為「月薪人員六日沒工作也有算錢」,所以他當天的正常工時是「0」,你要他加班,就是給我乖乖算加班費。

問: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如何計算?
答:答案就在上一題,國定假日與例假日一樣,都是兩倍工資。

問:國定假日出勤除了給加班費,有沒有其他處理方式?
答:承上題,這題要注意,國定例假日依法是可以「調移」的,不過調移必須「事前」、「明確告知移到哪天」才算數,調整後,當日視為普通上班日,「除非超出單周40小時範圍」,不然無加班費給付問題。相反地,被調那天視為國定假日,如果你當天要人家出來加班,同樣要給兩倍薪。

問:我的工作是做二休二,但一次工作12小時,這樣有沒有加班費的問題?
答:這個很多客運公司有這類問題,甚至公司法務人員自己念法律的都可以在那邊硬坳,先看一下勞基法30條:
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
前項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,分配於其他工作日。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
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。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
前二項規定,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。
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年。
前項出勤紀錄,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
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,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。
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,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,在一小時範圍內,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
這一條超重要,建議大家熟讀。首先,正常工時上限就是8小時,其實,「主管機關核准行業」可以適用變形工時,但變形工時的上限是10小時,看好了,就是10小時,所以,如果公司排12小時的班,就是要給加班費
其次,出勤紀錄是雇主法定義務,如果員工要紀錄,還不得拒絕,至於有些單位,尤其是醫院,會要員工打假卡……去你媽的垃圾僱主,這種僱主先檢舉就對了,但也記得留下僱主脅迫的證據。
此外,如上述狀況,有些單位因為做二休二,藉此牽托他「總」工時沒有超過法定工時,聽你在放屁,計算加班費的條件有雙重,先是每日超過正常工時「就要給」,如果每日沒超過,但每週超過40小時,照樣要給。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,如果我一個月只要上一天班就好,約定正常工時為10小時,月薪24000元,等於我每小時工資是2400元。如果老闆要我這一天工作12小時,給我注意了,老闆依然要給加班費每小時3200元(1又1/3),所以我這個月薪水會是24000+3200*2=30400元。

懂了沒有,加班費要照算,誰管你做二休二,如果做二休二,還涉及單周工時高達12*4=48,就算採用變形工時,人家是把正常工時「分攤」開來,如果你有一週是48小時,那另一周就只能有32小時,懂不懂?只要你平均起來超過單周40小時,就會超過法定上限了,就是要給加班費,不然你排這種班就叫違法啊!你以為付薪水就能解決問題喔?

問:一天工作幾小時算加班?
答:承上題,只要超過約定正常工時就叫加班,一般而言就是超過八小時算加班,如果實施變形工時的單位,則依約定正常工時,看是九小時還是十小時,超過就算加班,而法訂上限是10小時,不可能有超過的情況。
另一種特別情況是工時比較少的,例如部份工時員工(一般打工的都是這種),如果約定工作時間是4小時,那就是以四小時為基準,如果你要員工工作五小時,要給1小時加班費,因為那「超出正常工作時間」。這一點有不少僱主搞錯,以為在八小時內他可以隨意坳員工,甚至要人家假日出勤,你皮給我繃緊一點,我最不屑這種偷薪水的老闆了,別讓我碰到。約定時間就是約定時間,少在那邊坳人家。

最後,有一項重要觀念要跟大家宣導,很多老闆都會說,他跟員工當初有約定,甚至有簽書面約定,所以他這樣做沒問題。

沒你個大頭,與法令牴觸的約定「無效」啦!少在那邊雞雞歪歪地,訂一堆莫名其妙的約定,完全看不出勞資對等的精神,只有單方面的坳人家,有沒有這樣不要臉的?很多老闆會說,不爽不要簽啊!對啊!當你自己違法在先,然後又拒絕人家正當協商權,政府當然就介入了,你以為你什麼東西,當老闆了不起啊?連基本守法能力都沒有的老闆,還要員工遵守你的規則?少不要臉了。沒能力當老闆就不要當啊!叫人家不爽不要簽,我也叫你不守法就關廠歇業啊!

以上是常見有關工時與加班費的問題,狀況當然很多,這裡舉的是常見的問題,請大家注議自己的權益。我也見過很機車很爛的員工來這邊亂,但話說在前頭,當公司自己違法在先,你實再沒多少資格去怪員工很機車,因為你也沒有比較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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