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基法到底有什麼問題?

最近為了一例一休或者兩例,還有七天國定假日,全國吵翻天,然後執政黨最近表現讓人很失望(不過當初任命林全,我就一點也不看好了,果然啊!),看看那個杉原的開發案,真的叫人幹聲連連啊!

好啦!還是回到勞基法,做為一位勞政人員,整天在處理勞資糾紛,也看遍了各種老板機車的態樣,我要說,現行勞基法的修法方式太有問題了,根本像是故意來亂的。



先講一下現在在吵的問題,雖說我認為這個反而是小問題。

關於休假,一例一休跟兩例到底有什麼不同?很多人撰文解釋,但我要說,很多都有錯(但錯得主因是法規本身就有矛盾與模糊)。

其實問題出在什麼是例假,什麼是休假。例假容易理解,就是「法定的慣例假期」,目前規定是7休一,只是三十年前勞委會很天兵的解釋為可以連續出勤12天,超白痴的,還好這次有修法改正,算是進步。請記住,8/1起是最多上班6天,別搞錯了,而且本來就該是這樣。

例假的規定,出現在勞基法第36、39、40條。請注意,例假不是不可以工作,而是若有40條的狀況,除了加倍工資,還要補假。

簡單說,如果你日薪一千元,若是因為40條出勤,除了當薪水以2000計算,還要補休一天,此外,因40條出勤的情況,還要報主觀機關核備(像我就常要收台電與自來水公司的核備資料,尤其時颱風期間)。

若是休假日(這是新發明的名詞……但其實就是現行制度,只是給他一個名稱而已) ,出勤勤兩小時要「加」給1又1/3,之後要加給1又2/3,請注意,是「加給」,不是只有給1/3或2/3,很多老闆都在偷這部份的工資,千萬不要搞錯,這一點很賤,很多老闆都坳員工週末出勤,只加給1/3或2/3,大家想想,哪有休假日比平常日不值錢的道理?更別提休假日的正常工時是0,加班費要用加計方式計算才合法。

表面上,休假日出勤,可以領比較多錢(以日薪1000計算,可以領2583元,比例假出勤的2000多583元),但別忘記,例假出勤是要給補休的(但例假日出勤條件很嚴,正常來說是碰不到的)。

而且,還有一個重點,是法令沒規範清楚的(所以這部份解釋有些爭議,是法令漏洞)。如果你已經上了一週40小時的班,現在例假又叫你出勤,表示你會超時,要以加班費的方式計算薪水--2000就變3167。

(注意,勞基法24條關於加班費計算可沒被排除,但這一點還有雜音。)

換句話說,如果用兩例的方式,老闆要你週六上班,以月薪3萬的人來當例子,當天薪水要算3167才可以(也就是多拿2167)。這一點是大多數人在寫薪水試算之類有的沒的沒去算到的。而且還要給你補休,懂嗎?

所以兩例絕對更有利於勞工,在表面上,但也僅限制於「工作非常正常」的勞工,而且只有發生天災事變才能出勤(才能多領),不然對於部份工時、打工族、季節性勞工來說,簡直是惡夢,所以不是沒問題的設計,還需要很多討論,以現行而言,一例一休會比較穩當,兩例需要同步修改太多法規了。

但這都還算「小事」,主要問題出在「根本沒幾個老闆守法」,以及「根本沒幾個勞工敢檢舉」。

我要再次強調,這兩個才是最大問題,才是問題根源,你不處理這個,就像像罰鴻海兩萬元一樣鬧笑話,只會讓人瞧不起勞動部而已。

第一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罰則太可笑,根本沒懲罰效果。

比較好的作法倒也不見得是增加罰金,因為有些路邊攤之類小生意人也經不起鉅額罰款,弄一個無法執行的罰款金額是沒意義的。

重點在於「賠償勞工損失」(或者追討不當得利),這才是重點。今天鴻海被抓到沒給加班費,好啊!罰你兩萬,然後開始追回整個企業過去五年(追溯期五年)所有員工的加班費,精算後全部補發(而且加計利息),然後加罰一倍當政府罰款(甚至可以部份當檢舉獎金,或當勞檢員獎金--勞檢員都是約聘雇人員,不但不是公務員,而且不適用勞基法……這部份也該檢討,別以在公部門上班的都很爽啊!)。

懂嗎?你對企業的處罰必須能彌補勞工損失才行,同時也能解決第二個問題,也就是鼓勵員工檢舉。

我也要說一下我們的難處,我們是行政單位,按權利分立的原則,我們是沒有調查權的,就算是勞檢員去查,資方要規避的方式多得很,很多根本查不出來,「除非員工檢舉」,懂嗎?所以要鼓勵員工檢舉,這樣才能創造勞資和諧,因為這叫動態平衡,每次都只要勞工吞下去,這叫奴役,和諧個屁,這種和諧根本是奴役而已,我徹底瞧不起。

但也因此,要附帶賠償的話,除非員工願意出面,不然我們不可能幫空氣要錢,總之,勞工自己要站出來才算數,不然我們就只能罰點小錢結案。

這部份不改,其他的怎麼改都沒用,你一定要改一個真正能警告老闆不要妄動,同時提供員工檢舉誘因的罰則,不然只想靠基層行政部門,我們做到死也一樣沒效果啦!

但不管誘因有多高,勞工自己沒膽,我們一樣沒轍,請勞工負起自己的責任,不要整天等人家救你。

其實正常狀況是,勞工在與老闆簽訂合約或者進行契約變更的時候,覺得不妥就該當場提出,這部份沒人能幫你,是你自己要面對的,你自己龜縮,就只能靠事後救濟,但要知道,契約是雙方合意才成立的,除非你能舉證雇主有脅迫,懂嗎?舉證,不然怎樣都會被視為你自己同意。當然,我們可以宣告違法契約無效,但這都是傷害造成後的事後補救,而問題產生的原因,是勞工自己一開始不先表達異議。

總之,第一關永遠是勞工,不管法令如何修改,勞工自己就是勞資關係的第一個把關人員,沒人能幫你。

至於那七天,根本不重要,一來本來就沒幾個人休過,二來那幾天都是支那殖民的無良假期,除非你改紀念鄭南榮、野百合、泰源事件之類的,不然誰管你。

而且最好的制度就是對國民公平的制度,讓勞工多休七天,等於製造合理化軍公教特權的藉口,超白痴的。

勞團如果真心想爭取勞工福利,別在那很智障的七天「特權假」上面打轉,好好考慮我上面提的,「所有罰則都伴隨著賠償勞工損失」這個重點。

幹!我們現在只能罰雇主卻沒辦法幫勞工要到錢很賭爛你知不知道,勞工要錢,往往還要已撤銷申訴當籌碼,最後可能要到打折的金額,還要被雇主羞辱,但雇主完全不會被罰。

所以很多雇主一樣欺壓勞工,反正不被檢舉就是他賺到,就算被檢舉,「打折後賞給員工」就能撤銷,這樣賺,幹!這種制度根本是在鼓勵雇主違法,但如果勞工自己吞下去,我們又不能怎樣……

你們到底有沒有抓到修法重點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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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充一點,勞基法的約束力,是同時及於資方與勞方的,所以像這次落實7休1,某些想積假去玩的勞工是有意見的……但這一點要先解釋一下,可以的話法令限制當然越少越好,盡量讓勞資雙方「合意」解決最簡單。

問題就出在,臺灣的勞資權利差異太大,勞方位於絕對弱勢,根本沒什麼協商權(會說出不爽不要做這種奴才用語來,哪有協商空間),再來對工作權保障又偏低(但照台灣勞工的個性,在高的保障都沒多大意議,因為所有的保障都建立在勞工自己主動提出反抗態度上面),行政單位能做為的空間又很少(幹!只能罰一點點,勞方還拿不到補償,然後勞工又往往自己先縮回去,想幫都沒辦法),這種時候當然只能用更多限制來管制了--但這是不健康的發展方向,就附權理論來說,長久下去是不好的。

我們也的確碰過勞工希望可以加多一點班,因為要開學了,要繳一大筆錢……怎麼說呢?如果正常上班就足以過生活,誰還要加班?我說過很多遍,正常的工作、正常的薪水、正常的生活,加班應該是「老闆業務有需要才請勞工加班」,怎麼變成勞工在拜託加班的?這本身在邏輯上就有問題。勞工如果有臨時狀況需要額外支出,就正常狀況來講,除非原本工作地點「正好需要」加班,不然反而是要以兼差處理(這樣當然比較麻煩,我講的是按法令處理)。

所以我不反對增加加班上限,但前提是勞工有充分拒絕的權利,因為加班是「正常約定工時之外額外多加的工作時間」,不是原本勞動契約的工時,勞工沒義務出勤,而且老闆更不能以「常態性加班」來跟員工約定薪資,這是詐欺。

至於「常態性加班」這種名詞則是根本不該存在,會想要搞常態性加班的老闆,最好乖乖的多請人,加班這玩意決不該「常態」。

但也因此,如果勞工自己不懂得去協商,在契約上爭取權利,最後只能到我們這邊找救濟,其實都是事後補償了,真正重要的,其實還是勞工自己要站起來,自己在求職談判上踩住合法的底線,不然老是要等人家救你……這樣被老闆看不起、被欺負其實都是很正常的……

勞基法有問題沒錯,但勞工心態的問題,其實才是根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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